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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备案
机构名称: 安仁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治安管理大队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第8号)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其提供的法定材料进行核对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响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给予受理的; 3、受理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受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受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