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安仁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代开发票作废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安仁县税务局
责任处室: 国家税务总局安仁县税务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责任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税务机关应当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税务登记便利化。一方面,推进税务登记方式多样化,提供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多部门联合办理和“电子登记”等多种方式,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提供多种选择和便利;另一方面,推进税务登记手续简便化,税务机关办税窗口只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核对,收取相关资料后即时办理税务登记,赋予纳税人识别号,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减少纳税人等待时间,提高办理效率。   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环节力求即来即办的同时,应当切实加强后续管理。在税务登记环节采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生产经营地址、公司章程、商业合同和协议等数据信息,并在后续的发票领用、申报纳税等环节及时采集、补充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加强对税务登记后续环节录入、补录信息的比对和确认,并逐步实现对税务登记信息完整率、差错率等征管绩效指标的实时监控。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二章第五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的资料外(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二)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三条生产企业应当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附件1)并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时,生产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第四条 综服企业应当办理代办退税备案。综服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在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同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二)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三)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的内容发生变化时,综服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综服企业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时,应将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一次性报主管税务机关。"
责任事项依据: (一)受理 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二)确认 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 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 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 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三)送达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税务机关应当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税务登记便利化。一方面,推进税务登记方式多样化,提供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多部门联合办理和“电子登记”等多种方式,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提供多种选择和便利;另一方面,推进税务登记手续简便化,税务机关办税窗口只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核对,收取相关资料后即时办理税务登记,赋予纳税人识别号,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减少纳税人等待时间,提高办理效率。   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环节力求即来即办的同时,应当切实加强后续管理。在税务登记环节采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生产经营地址、公司章程、商业合同和协议等数据信息,并在后续的发票领用、申报纳税等环节及时采集、补充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加强对税务登记后续环节录入、补录信息的比对和确认,并逐步实现对税务登记信息完整率、差错率等征管绩效指标的实时监控。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二章第五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的资料外(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二)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三条生产企业应当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附件1)并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时,生产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第四条 综服企业应当办理代办退税备案。综服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在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同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二)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三)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的内容发生变化时,综服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综服企业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时,应将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一次性报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