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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确认
机构名称: 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桂东县住建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追责对象范围: 个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