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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桂东县税务局
责任处室: 纳税服务股、税源管理部门、征收管理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一条 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第二条 非正常户管理 开展非正常户公告。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
责任事项: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制作《税务行政许可 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签收。 (2)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制作《补 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收。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 职权范围的,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当场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 知书》,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收。 (4)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 当即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5)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 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的,电子税务局接收报送的 资料信息,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 即时受理;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或要求 纳税人重新填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1)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凭《税 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 可决定书》,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收。审批 结果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不 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注明的期限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讼的权利。 (2)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3)受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 者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可以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 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 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7 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 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责任事项依据: 纳税服务规范3.0版
追责对象范围: 业务办理人员及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