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东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桂东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桂东县税务局
责任处室: 纳税服务部门(办税大厅)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40号)第一条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第一条 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责任事项: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574 2.办理 (1)按照申请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申请 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由县 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申请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责任事项依据: 纳税服务规范3.0
追责对象范围: 办理人员及审核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