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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华侨身份证明
机构名称: 桂东县民宗局
责任处室: 政府侨务部门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第18号)全文。《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全文。《湖南省归侨侨眷及华侨身份认定办法》(湘外侨发〔2012〕第3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第410号)全文。
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 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第三条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关于印发<湖南省归侨侨眷及华侨身份认定办法>的通知》(湘外侨发[2012]3号)第十九条 申请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认定或不予认定的答复。第二十条 申请出具华侨身份证明书的,自受理之时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出具或不予出具的答复。 《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2009年4月24日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2年,2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湖南省归侨侨眷及华侨身份认定办法》第九条 申请华侨身份认定和出具华侨身份证明的,由申请人向县(市、区)级以上侨务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县(市、区)级以上侨务工作部门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并出具华侨身份证明。
追责对象范围: 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