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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发票真伪鉴定
机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桂东县税务局
责任处室: 纳税服务股、税源管理部门、征收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责任事项: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制作《税务行政许可 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签收。 (2)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制作《补 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收。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 职权范围的,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当场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 知书》,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收。 (4)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 当即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5)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 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的,电子税务局接收报送的 资料信息,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 即时受理;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或要求 纳税人重新填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1)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凭《税 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 可决定书》,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收。审批 结果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不 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注明的期限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讼的权利。 (2)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3)受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 者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可以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 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 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7 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 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责任事项依据: 纳税服务规范3.0版
追责对象范围: 业务办理人员及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