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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机构名称: 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给排水技术服务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