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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
机构名称: 桂东县档案局
责任处室: 档案执法室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2006年6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文件档发〔2006〕2号)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规定,认真审核项目法人单位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监督、指导和预验收工作。 2.验收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 3.执法责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规定,不按要求收集、整理、移交和报送,造成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丢失和毁损的行为,要依据档案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二条: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有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未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进行验收的,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鉴定未建立完整技术档案的。
追责对象范围: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