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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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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机构名称: 桂东县新闻出版、电影管理部门
责任处室: 出版版权室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交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