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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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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机构名称: 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给排水技术服务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对象范围: 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