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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机构名称: 汝城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网安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17〕43号)第十五条规定: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责任事项: (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予以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予以修订)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责任事项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