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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传销行为举报的奖励
机构名称: 汝城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治安管理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责任事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追责对象范围: 对传销行为举报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