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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建设工程色彩材质及夜景亮化方案审查
机构名称: 汝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汝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责任处室: 市场管理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2.《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拆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如果由党组会议决策的事项由党组成员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