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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机构名称: 汝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处室: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股、市政设施和公用事业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责任事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 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第135号令)第四项。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追责对象范围: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股、市政设施和公用事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