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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补发婚姻登记证件
机构名称: 临武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民政事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5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补领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可以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身份证户口本,符合要求的,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结婚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5.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