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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机构名称: 临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验收或不予验收【根据具体权力类型】决定;法定告知(不予验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及办件结果,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决定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