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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机构名称: 郴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武分局
责任处室: 郴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武分局综合业务办公室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2020〕43号)第八十一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章第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