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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新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
机构名称: 临武县水利局
责任处室: 农村水利水电和库区移民管理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第三十七条:“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第二十四条:“移民安置后,由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机关组织移民管理部门、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内容对移民的安置进行验收”。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77号)第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验收”;第九条:“水利部主持验收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水利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主持。其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主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5]47号规定:“在水库建设枢纽工程导(截)流、下闸蓄水、竣工前均须依法履行验收程序。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验收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余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安置验收应依次履行县市区人民政府自验、市州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初验、省移民行政主管部门终验的程序”。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50号)第二十三条;《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承办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