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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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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许可
机构名称: 临武县新闻出版、电影管理部门
责任处室: 新闻出版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种类。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受理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擦,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定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日文化部令第40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