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永兴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机构名称: 永兴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社会组织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责任事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追责对象范围: 登记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