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永兴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机构名称: 永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处室: 安全监管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3.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