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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机构名称: 永兴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检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审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许可批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