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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残疾人证办理
机构名称: 永兴县残联
责任处室: 永兴县残联办公室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自愿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永兴县籍各类残疾人,根据自身残疾类型持本人身份证到相关医院进行鉴定(永兴县人民医院进行听力、言语、肢体、视力、和郴州市精神病院智力、精神残疾残疾鉴定)。 2.审查责任:经医院评定后,符合四类残疾标准的,由医院出具残疾类型鉴定意见,申请人准备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2寸白底正面免冠证件照3张到永兴县残联办证窗口办理残疾人证。 3.决定责任:符合办证条件的,立即办证;不符合办证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原因后资料退回申请人。 4.送达责任:县残联办公室复审后办理发证,可由申请人自取或邮寄到申请人处。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开展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湘残联字〔2017〕53号)第九条第(二)款 受理。县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指导申请人到指定机构进行评定。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湘残联字〔2017〕53号)第九条第(三)款公示。县级残联对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在残联门户网站或者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按标准格式(附件3)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予公示。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湘残联字〔2017〕53号)第九条第(四)款审核、批准。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残联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公示有实名举报的,及时调查处理。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湘残联字〔2017〕53号)第九条第(五)款发放、存档。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资料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追责对象范围: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南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湖南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湖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