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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机构名称: 永兴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畜牧水产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予以上报。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畜牧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法人代表,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审核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