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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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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
机构名称: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第13号)第三十条 因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当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申请单位应当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二)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三)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四)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五)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性能的要求。第三十一条 申请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三)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四)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