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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岗位证书确认
机构名称: 永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处室: 安全监管股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依据: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 (四)有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从事安装、维修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和判定依据,主要检查项目、承检范围等。 2.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3.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转为行政处罚。 4.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当事企业和当事人进行处罚。 5.监督责任:强化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
责任事项依据: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 (四)有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从事安装、维修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股室)负责人、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