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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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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机构名称: 永兴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