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永兴县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标准备案
机构名称: 永兴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室: 农业资源管理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 开发农村可再生能源、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办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办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处理责任:在规定权限内办理办证事宜。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办好的证件。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