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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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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化妆品生产许可
机构名称: 湖南永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处室: 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管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第五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审查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后续跟踪服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资办[2019]42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兴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资办[2019]78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驻机构设置调整的通知》(资办[2020]21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股所队责任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