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洋塘乡本级 切换

湖南省

即将前往:
永兴县洋塘乡本级
切换
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在紧急防汛期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机构名称: 永兴县洋塘乡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三十四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第四十五条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 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 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 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二十六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