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樟树镇本级 切换

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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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樟树镇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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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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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老年人权益保障
机构名称: 永兴县樟树镇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社会事务办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类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 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 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 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类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