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樟树镇本级 切换

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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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樟树镇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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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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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本区域内特殊群体基础数据统计
机构名称: 永兴县樟树镇人民政府
责任处室: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 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 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 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人、分管领导、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