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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机构名称: 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宜章分局
责任处室: 宜章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70号)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
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人代表及分管领导、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