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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机构名称: 宜章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处室: 宜章县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拟作为临时宗教活动的地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证明);3提出审核意见。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事务局令2000年第1号)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及宗教专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