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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等活动审批
机构名称: 宜章县林业局
责任处室: 造林绿化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暂无)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责任事项: 1、申请活动内容必须符合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2、申请人必须清楚并遵守我国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3、申请项目必须有合理且充分项目来源。4、申请人必须承诺依据申请事项开展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5、申请人必须承诺自觉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监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事项监管。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暂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