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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质量结论登记备案
机构名称: 宜章县水利局
责任处室: 灾害防御与安全 监管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检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检查过程中实事求是,依法依规。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通过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文书。 5.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