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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机动车登记
机构名称: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责任处室: 车管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81号)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责任事项: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受理申请,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
追责对象范围: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