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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机构名称: 宜章县司法局
责任处室: 宜章县法律援助中心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对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原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如果申请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维持决定仍然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事项: 司法行政部门在收到异议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五日内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如果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