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 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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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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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给付
机构名称: 桂阳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社会救助股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责任事项: 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三按月及时发放。
责任事项依据: 《桂阳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桂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追责对象范围: 县民政局、乡镇(街道)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