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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机构名称: 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同意许可。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药品管理法》第51条;《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8、9、10、11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