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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
机构名称: 桂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桂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2、处理责任。3、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郴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