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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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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机构名称: 桂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室: 城市建设管理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拆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如果由党组会议决策的事项由党组成员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