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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
机构名称: 桂阳县教育局
责任处室: 县教育局教师发展中心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2、审查责任: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对申请者或教师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进行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对材料不齐全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核准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拥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者或教师送达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申请认定表;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对不符合教师行业准入标准和违反教育行业师德师风的申请者或教师,依法追求有关申请人或教师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改版);《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修改版)
追责对象范围: 1、受理责任:县教育局教师发展中心;2、审查责任:县教育局教师事务中心干事;3、决定责任:县教育局教师事务中心主任;4、送达责任:县教育局教师事务中心干事 ;2、事后监管责任:各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