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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质量结论登记备案
机构名称: 桂阳县水利局
责任处室: 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股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责任事项: 1.监督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工程质量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有关问题的整改; 2.事故调查责任:接到有关单位的质量事故报告后,按程序开展质量事故调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受理责任: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检举、控告、投诉;对检举、控告、投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4.决定责任:对检举、控告、投诉进行调查,形成调查处理意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