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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机构名称: 桂阳县民政局
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股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检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审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许可批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先关处置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