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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机构名称: 桂阳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矿业治安管理大队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责任事项: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3)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4)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5)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6)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 (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责任事项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18号令)
追责对象范围: 经办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