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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机构名称: 桂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处室: 桂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责任事项: 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责任事项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年5月19日国发[2016]29号)。 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年10月28日国发[2016]23号)。 5.参照《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2017年6月12日郴政发[2017]9号)附件1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第88项。
追责对象范围: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股、市政公用事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