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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信息
职权名称: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备案
机构名称: 桂阳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 桂阳县公安局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第8号)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许可批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追责对象范围: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