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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机构名称: 桂阳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责任处室: 桂阳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事迹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审查责任:按照申报标准对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奖励或者不予行政奖励决定; 4.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奖励结果文书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奖励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6.【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追责对象范围: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